法律分析:不可以了。国家对教育的扶持政策:
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2、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要完善制度政策,在**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不得限制。
**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4、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国家对校外辅导班的最新政策如下: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按照国家规定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课时不得超过6个课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办法》明确明确规定了校外违规补课的处罚方法,助力“双减”政策的深化,并且将于10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
1.校外辅导班的定义
校外辅导班是指在学校以外的地方,由专业的教育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辅导教育服务。这种辅导班通常是为了补充学校教育的不足或提供额外的学习支持而设立的。校外辅导班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和学习方法,进一步巩固和扩展在学校学到的知识。
辅导班的内容可以包括课外辅导、学科辅导、考试辅导、技能培训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选择适合的辅导班参加。校外辅导班的教学方式和教材可能与学校教学有所不同,但应与学校教育相衔接,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和学生的权益。
2.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校外辅导班的普及和规模扩大,相关教育政策也备受关注。**部门一直在加强对校外辅导班的管理,以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教育质量。
3.过去的政策措施
在过去的政策中,国家对校外辅导班进行了一些管理措施,如要求辅导班必须合法注册、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教师资质合格等。同时,也对辅导班的广告宣传、课程内容等进行了一定的监管。
关于国家对校外辅导班的最新政策,我无法提供具体的答案。**会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不断更新和调整对校外辅导班的管理措施。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信息,建议您咨询相关教育部门或查阅官方渠道,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政策指导。
并不是取消校外培训,教育就能整顿好。教育问题的根源并不在校外培训,而在教育内部。
培训机构存在的根源是因为有市场需求,说明学校教育内部出了问题,不能解决,家长才到教育外面去寻求解决方案。
为什么学生有补课需求呢?是因为学生要追求成绩。
为什么学生要追求成绩呢?这与我国教育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有关,即与教育目的有关。
01 中小学教育不断追求成绩是因为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技术型人才的需求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是非常贫穷落后的。
1978年,我国GDP总是是1482亿美元,占世界总GDP的5.0%,居世界第十位。人均GDP按当时官方高估的汇率计算,也只有224.9美元。世界排名倒数第二。有2.5亿绝对贫困人口。1977年全国有1.4亿人平均口粮在300斤以下,处于半饥饿状态。
1982年,文盲率(完全不识字)为22.8%,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5.3年。
在当时这样的国情下,我国最主要的任务是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而各种生产技术人才却又严重欠缺。所以,我国当时在教育上,一方面是大力推进普及教育,改变农民不识字,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快速培养技术型人才,以实现工业发展的需要。开始小学是五年,初中、高中都是两年。并且鼓励初中生报考中专。以保障快速出人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九十年代至二十一世纪,我国对高层次技术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于是教育转向大力追求知识质量。教育基本模式就是通过考试成绩来选拔出高知识人才。
这种追求知识质量的教育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追求知识质量的教育对于个人而言,就是导致成绩竞争越来越剧烈。于是只有不断加大重复训练,来强化知识的巩固与落实。
从心理学上讲,当人大力强化某一技能时,虽然会使技能熟练化程度大幅提高。但是,同时也会抑制人思想的自由度与开阔度,从而导致人对新生事物思考的敏锐力和发散度严重不足。
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又面临着新一轮的转轨,即从传统的模仿生产以及传统的生产型技术开发,转轨到开创新的领域,实现创新生产。那么,当前的这种教育模式很显然与这种需求不相适应,必须要改革。即从知识教育转向素质教育。否则,我国将难于超越西方先进国家发展水平。
02 培训机构的出现是追求知识教育的必然结果,国家为什么不加以制止呢?由于人的学习能力存在差异性,不同的人对知识学习的快慢以及方向必然是有差异的。但是知识竞争越来越剧烈,而对于知识的考核却是同一套试卷。所以,对于学习知识落后的学生只能选择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弥补。
而我国的教育几乎都是公有制教育,是国家出钱培养人才,国家必须保障教育的公平与稳定。所以,国家严格禁止在职老师有偿补课。于是,私立培训机构应运而生。
那为什么国家不禁止私立培训呢?
实际上,国家一直是禁止私立培训的。直到2017年才开始放开,允许市场资本进入中小学教育。以前的私立培训本质上都属于地下活动。现在放开的意义是什么呢?
国家目前正在实施全方位的教育改革,从高校改革到中小学改革。目的是改变教育模式,培养创新型的人才。这种教育对能力的要求是超过知识的。所以,以素质考核为重心来代替知识考核为重心已势在必行。也就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
素质不仅是指各种艺术才能,还包括各种社会的实践能力与及综合研究能力。例如,现在浙江、上海试点改革的省市推出的职业规划教育,目前还只是测量与理论分析指导,以后估计还可能与企业挂靠,进行实践尝试与开发。此外,还有什么游学活动,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创新教育活动等等。可以想象,以后必然会开发出更多的素质教育形式。
素质教育就是实现人的差异化发展。很显然,各种各样的素质教育形式仅仅依靠国家统一模式的学校教育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国家准许培训机构进入中小学教育,目的是让这些机构能够分担素质教育板块。
但是目前教育改革才刚刚开始。因此,中小学教育中追求知识成绩仍然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培训机构以追求利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入知识培训领域就不足为怪了。
03 如何降低我国当前的过度教育竞争?从我国近两年的两会提议以及国家改革的动态来分析,我国教育是在向美国教育模式靠近。其基本思路应该是这样子的:
第一、降低中小学成绩要求,把过度追求成绩转向追求素质。
但由于中小学教育是围绕高考进行的。所以,必须把高考模式进行改革。这是我国教育改革的第一个思路。
第二、改革大学教育模式,降低高考成绩权重。
要改革高考模式,本质上还是要改革大学教育模式。若仅仅改革大学招生模式是不行的,势必要演变成另一形式的竞争。只有把大学向不同的方向转型,使大学之间差异发展,这样才能让高考招生的重叠度变小,从而不再依赖单一考试成绩。
从目前国家大学改革动向来看,很可能是学美国,打破当前大学的综合性发展趋势,把大学向三个方向分流:一部分一流大学向基础研究型方向发展;一部分文科综合型大学向社会型方向发展;大部分大学向职业技术型方向发展。
那么,为了适应大学的需求,中小学阶段就需要学生做出未来的职业规划:是从事科学研究?还是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还是从事某一种生产技术行业?这样不同的选择就必然有不同的能力素质的要求(这不是当前的综合素质,应该是差异化素质才对)。这样高考竞争程度就会降低不少,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在同一方向的选择里可能还存在很大竞争,怎么办呢?
那就是要求在同一方向上,不同的大学再细分出不同的领域优势。比如,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都是研究型大学,但是,清华大学的优势专业发展是自然科学研究,北京大学的优势专业发展是社会人文科学研究。这样每一所大学都集中大量的资源发展各自的优势专业,实现差异化和优质化发展。从而使得成绩的竞争降低到很小的程度。
第三、成绩仍然需要,但只需要达到一定的专业要求即可,而不是相互竞争选择更优。
考试不可能完全废除不考,因为学任何专业肯定都需要一定的基础知识做为保障。所以,今后的高考,成绩最可能是分等级。达到一定的标准即可。从目前的新高考等级赋分制来看,极可能是走这条路。
04 要实现大学专业的差异化发展,国家还要改革就业环境,以保障不同专业的就业在社会大环境下基本水平,而不能相差悬殊。
目前我国不同行业的发展很不均衡,导致不同行业领域里薪资水平以及工作环境差异十分巨大,这才是高考拼成绩的最根本原因。因为只有成绩好了,才具有较大的概率去选择最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所以,国家必须还要加大各种行业的改革力度,使各种行业均衡发展。才能有效降低专业选择上的拥挤。
自8月以来,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的案例就层出不穷,随着政策监管趋紧,未来两个月,仍存在较大风险。
近日,据微博@西安人西安事儿1爆料,西安本土教培品牌无线星空拒绝向家长退费,并拖欠老师工资。
事实上,面对不同类型的校外培训机构,也有不同的方法和门路。摸清教培机构的套路,掌握合法**的方法,才是意外之后维护自身权益的上策。
1
什么是校外培训?
在政策文件中,关于“校外培训”这一概念的应用范围有着严格的界定。
2021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中,语数外等根据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内容称为学科类,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称为非学科类,这两者统称为校外培训,并受教育部门监督。
然而在现实中,校外培训往往被简单理解为“孩子在学校以外学习”。因此“早教”、游学、国学班等新兴的服务项目,也会被家长视为校外培训。这显然是概念的滥用。仅拿“早教”来说,在2019年,国务院就将这一错误称呼重新规范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照护”)。这并非只是换了个名头,本质上其实有巨大差异。
在市场行为中,家长和机构都把“早教”视为一种教育阶段和教育方法。指通过灌输知识、艺术培训等方式,促进孩子在语言、认知、情感方面的发展,从而满足“赢在起跑线上”的愿望。
在政策文件中,“照护”则应当以保育为主,教育为辅。换句话说,这些机构获得市场准入许可后,主要是为家长提供半日或全日的托管服务。这些机构只要重视自身卫生安全,确保孩子不会生病,就完成了自己的任务。用以辅助的教育工作,其目标主体并非孩子而是家长,由机构向家长提供育儿指导、亲子课堂之类简单的服务。
■ 图源网络
所以家长和政策对于照护有着不同的理解:一方认为是“教育行为”,一方认为是“卫生保健”。也正是认知上的差异,影响了家长后续的**行动。
每当“早教”机构跑路后,家长总是先想起教育部门,要求其保障自身损失。然而在政策规定中,一个提供“照护”服务的机构,仅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再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就能开门营业——审批流程中根本不涉及教育。
其他和“早教”同样处于“灰色地带”的,还有游学、国学班、海外教育等难以界定的概念。经营范围往往是“教育咨询”,属于信息服务公司。
2
什么是预付式消费?
无论是“早教”还是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属于常态。
只是相较于“早教”简单的商业模式,校外培训不仅有着从小学到高中的超长时间跨度,而且涉及语数英为主的学科类和艺术体育为主的非学科类两大领域,因此也常常是“卷钱跑路”的重灾区。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校外培训机构一直都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明确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如果有一家新的校外培训机构想要开业,首先要拿到当地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才能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且在日常运营中,教育和监管部门要分工协作:一个负责教学内容、教师质量的审核,一个负责审核登记、收费宣传的管理。
然而,校外培训机构的“预付式消费”还是在监管中钻了空子——教育部门对其资金管理无法插手,市场监管对其教学又无法深入了解。在行业野蛮生长时期,校外培训机构往往会要求家长预先交付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的学费,用以推广营销、扩张规模,继而收取更多预付款。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断裂,日常教学不仅难以为继,家长想要退回学费也几乎成了不可能的任务。
尽管早在2018年,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就规定教培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以上(或不超过60课时)的费用,试图控制愈发疯狂的预收费行为。然而这一政策并未引起家长们注意,机构依旧以“送课”“打折”等其他名义,继续行违规预收费之实。
也正是如此,在政策更为细化的“双减”政策出台后,各地监管部门才开始重视日益混乱的预付式制度。
例如10月27日,西安市教育局发布的《西安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未来教育部门将同金融部门合作,共同监管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款项,监督资金全额缴入学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并且在家长提出退费要求后,也能顺利拿到相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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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构跑路之后,如何合法**?
每当校外培训机构出了问题,报名的家长往往比谁都着急。闹事并非上策,苦果也不必自食。当意外发生后,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我怎样才能合理合法**?
只要签下合同那一刻起,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便处于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的约束之下。家长花钱为孩子购买补课服务,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直到服务结束,契约关系也自动解除。
一旦合同因“跑路”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家长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根据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
这是法律提供的解决路径,也是在合法合理的范围能最高效的解决路径。其中每个部分都有相关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在这里我们一一展开详尽的解释: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在**一开始,家长首先需要保存好相关的重要证据。
合同是关键。不仅能证明双方的契约关系,还指明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许多家长在同校外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时,本身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难以注意到合同中的细枝末节。而这些机构拟定的合同也大多藏有猫腻,例如“退费需缴纳违约金”、“一切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家长的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规范的合同,最好是2021年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规范的合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内容质量、保证条件及风险分配等都给出了恰当的定义,在疫情风险和机构“跑路潮”中,能更好地保障双方权益。
缴费凭证也是关键。许多家长还没来得及签订合同,机构就跑路了,那应该怎么办?实际上,即使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双方的付款、缴费凭证也是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关键。另外,已经消费的课时记录、和机构负责人或老师沟通的凭证(如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只要能证明校外培训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都是解决争端至关重要的证据。
发生意外后,家长应第一时间对重要证据做好整理并备份,尝试同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沟通解决方案。因为和解相对来说**成本最小,也相对省时省力,然而在沟通无果或已经跑路的情况下,家长只能寻找相关部门的介入。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校外培训服务作为另一种形式的商品,同样在消费者协会的管辖范围之内。家长可以拨打12315,向所属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投诉,调查事件后,会帮助家长进行调解。然而作为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因此在面对复杂案件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在这里我们还要明确的是,合同**中,**客体始终是跑路的校外培训机构。无论是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还是市场监管和教育部门这样的行政机关,都不是家长**的对象。在接到投诉后,这些部门在确认事实后,社会组织可以调节双方矛盾,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处罚,以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退钱”,但其本身都无法向家长“退钱”。
另外,虽然《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家长没有直接同出租场地的房东\商场签署合同,那么双方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房东\商场也没有“退钱”的义务。因此,在**中,最重要的是找准**对象,避免四处发力,反而力不从心。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无论是“早教”机构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跑路,家长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作为《消费者权益保**》的执行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有义务认真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保护其正常消费权益,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和预付消费风险提示。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如果有伪造合同、发布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没有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合同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调查清楚后,会首先尝试联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共同调解。如果调解未果,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以警示,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无论是否取得教学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跑路,家长都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如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教育部门核实后可以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还会责令停止继续招生,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如果本身就是无证经营,教育部门还能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伪造办学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然而,其他诸如“早教”、托管等服务,不属于教育部门管辖,因此**较为困难。
面对有“发卡”的校外培训机构,家长还可以向商务部门投诉。因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向学员发放课程实体卡需要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备并通过审批。如果没有备案,或在到期前无法提供服务,商务部门也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在行政机关的介入后,家长依然面临“退费难”问题,那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争议。如果**家长同跑路的校外培训机构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就可以申请仲裁;如果约定了诉讼,那么就找**立案。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家长当初是和谁签了合同,又是给谁支付了费用,这关系到仲裁或**的对象是谁。如果对方都是以公司的身份,那么仲裁或**对象就是公司;如果培训机构签了合同,钱却让培训机构的老板个人收取,那可能就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仲裁和**的对象最好把个人也带进去,这样对于案件执行、协调解决都更为有利。
(五)向人民**提**讼
在仲裁或诉讼之后,也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机构能不能把家长的学费退还出来。
培训机构跑路后,公司或学校的账户往往没有资金。在取得胜诉裁判文书后,家长可以追查校外培训机构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果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那么在执行时,可以请求**将股东追为被执行对象。
但如果培训机构已经申请破产,家长则只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等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再参与债权的分配。然而一般来说,都是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先分,剩下才是普通债权人。学费的清退顺序普遍排在较后面,因此家长实际要求的退费往往难以实现。
如果涉及到“培训贷”,情况还会变得更加复杂。由于消费者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消费者又同借款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所以无论培训机构的合同是否履行,消费者作为债权人,都需要根据合同对借款机构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借款机构是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家长则需要在还完贷款后,才能**培训机构,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借款机构没有资质,那么家长可以要求直接解除相关的借款合同。
去没有办学许可证的机构,一被忽悠就多交钱,把学费打到对方个人账户,还签订不规范合同,等机构跑路又非理性**,种种,都是不可取的。
当然,如果家长有初步证据认为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诈骗的问题——例如资金紧张已无力履行合同时,还在骗取更多家长签合同收款。那么家长还可以向公安部门报警,调查后如果涉及合同诈骗,则会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在公安机关的压力下,对于退费等问题的解决也会更有效率。
■ 感谢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对本文进行的法律指导。
作者 | 佳星 | 贞观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