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予以关押的强制措施。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应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则不予逮捕,改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
[arrest;commit to prison;take into custody] 捉拿
协约国要逮捕和惩罚战犯
(1).捕捉;捉拿。《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其后人有上书告 勃 欲反,下廷尉,廷尉下其事 长安 ,逮捕 勃 治之。”《汉书·萧望之传》:“ 望之 大臣……不奉法自修,踞慢不逊攘,受所监臧二百五十以上,请逮捕繫治。”
(2).今法律上称限制人犯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七:“ 上海 解放以后,伪工会理事长逃到 川沙 ,给 上海市 公安局逮捕回来法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