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去常业;失所。
2.怠忽职守;未尽职责。
3.失去职权。
(1) [neglect one's duty]∶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
严重失职
(2) ∶失业
(1).失去常业;失所。《周礼·地官·大司徒》:“十日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 孙诒让 正义:“职谓四民之常职。”《史记·燕召公世家》:“ 召公 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伯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 宋 司马光 《请更张新法札子》:“而 王安石 不达政体,专用私见,变乱旧章,误先帝任使,遂致民多失职,閭里怨嗟。”
(2).怠忽职守;未尽职责。《左传·昭公七年》:“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日失职,则死及之。” 杜预 注:“失职有罪。”《诗·召南·采蘩序》:“夫人可以奉祭祀,则不失职矣。” 毛 传:“不失职者,夙夜在公也。”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四:“ 曾子开 封 曲阜 县子, 谢任伯 封 阳夏 县伯。 曲阜 ,今 仙源县 ; 阳夏 ,今 城父县 ,方疏封时,已无二县矣。司封殆失职也。”
(3).失去职权。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 光武 中兴,身亲庶务,事归臺阁,尚书始重,而 西汉 公卿稍以失职矣。”
越职。 宋 叶梦得 《石林燕语》卷八:“召学士 王禹玉 草制, 禹玉 辞曰:‘当使舍人院草敕尔,学士非所预,不敢失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