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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 分类:知识学习
  • 更新时间:2025-04-05
  • 发布时间:2024-05-13 18:35: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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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机构。第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市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民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民办教育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应当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关资料。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的,由办学场地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举办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资质考试培训、高考补习及其他文化、艺术、外语类的培训机构,市区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辖县域内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后,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国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办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名称中的业务范围,应依照国家标准划分;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园、班等。第八条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内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筹设期自行终止。逾期继续举办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同时对办学场地、办学设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符合办学条件的,依法批准设立,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同级公安部门完成印章刻制备案后,方可正式招生,同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民办职业学校审批权通常下放到地级市级,具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如《湖北省人社厅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管理权限》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部分审批权限将下放给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0家省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10所技工学校将实行属地管理。

民办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部分审批权限下放

个人和民营企业申请举办以培训高级技能为主的民办培训机构,均由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均由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进行审批。

省管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属地化管理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提高技能人才培养效益,110家省直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10所省管民办技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地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年检、办学质量抽查、核发办学许可证、广告备案、变更事项等。民办技工学校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师资培训、学籍注册、资助管理、毕业证书办理、变更事项等。

建立负面清单和“红黑榜”制度

审批权限下放后,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湖北将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负面清单制度,有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同时,建立“红黑榜”制度,年检评估不合格、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纳入“黑名单”,办学规范、有一定规模、学员反响较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列入“红榜”。“黑名单”和“红榜”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报纸等向社会公布,加强舆论监督。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下放,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办学秩序,统筹地方职教资源,提高技能人才培养效益,为地方工业园区、行业企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更多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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