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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归什么单位管

  • 分类:知识学习
  • 更新时间:2025-04-07
  • 发布时间:2024-05-13 17:30:18
教育机构属于教育局工商和教育局联合管理。如果是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还需具有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没有齐备的证照,即可认定为非法办学。不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的机构,非法办学的,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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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属于教育局工商和教育局联合管理。如果是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还需具有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没有齐备的证照,即可认定为非法办学。不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的机构,非法办学的,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办学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教学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

一:教育机构定义:

教育机构是指进行各种教育工作的场所和教育管理机关。狭义指各级各类学校。

二:教育机构分类:

1、狭义的教育机构指各级各类学校。

2、广义的教育机构有很多分类:如:

(1)各种类型和程度的学校(如普通学校和专业学校);

(2)学前教育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

(3)校外教育机构(如少年宫、辅导站);

(4)成人教育机构(函授学院、电视大学、广播大学、成人自学考试站等);

(5)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教育科等);

(6)教育研究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一、《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

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

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三、《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

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总则

1、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4、第四条?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校外培训行政处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民政局和教育局。

1、投诉私立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当地的民政局和教育局投诉。

2、投诉官方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当地的人社局或教育局相关部门投诉。

3、无论哪类教育机构有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消费者之声平台,进行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校外培训行政处理办法如下:

1、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效防控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法律规定,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总则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中小学在校生)开展道德品质、身体素养、文化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校外培训活动,其设置以非营利性为主的教育类法人单位。

3、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关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4、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设立审批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办学方向和宗旨;办学资金来源合法且充足;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5、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校舍、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有明确的学校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等。

6、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办学宗旨、规模、类别、课程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资产及权属证明材料,其中属于租赁性质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

7、拥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证明材料;具备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校舍、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清单及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记录的查询结果。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各项具体条件,不得出台超出国家法规政策和文件要求的其他额外限制措施。

9、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向境内增设学科类独立法人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申请。已取得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确需转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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