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犯法的。这是老师对学生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对于大学生可能有点过了,但是老师出发点是好的,也是为了学生好,理解万岁!!!
辅导员制度是目前中国大陆高校普遍采取的一种学生管理制度。从事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以及学生党团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每个辅导员一般管理一个或数个班级。辅导员职责按照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执行。1952年,国家提出要在高校设立政治辅导员;此后,不少高校建立了辅导员制度,1961年,党中央庐山会议上出台专门文件,提出在各高校设立专职辅导员,并得到实施;文化大革命期间,思想政治工作被“四人帮”利用,思想政治工作声誉遭到破坏;1978年,国家教委出台文件,在高校恢复辅导员制度。
法律分析:学校强制收手机是违法的。
手机是学生的合法动产,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但是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就是违法行为。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二:根据学校的规定,学校只是不能带手机,并没赋予老师没收学生财物的权利。假设你的学校规定说老师可以扣押学生财物的话,则该条规定明显违法!《物权法》属于国家民法体系,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学校规定属于一般的道德行为守则,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第三: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你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四: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 :手机是属于你的私有财产,你对该动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并且他人不得侵犯。所以老师无权占有你的私有财产。
加油,希望你手机早点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