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吗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时,必须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依法依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明确的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的主要事项
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
培训机构的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培训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培训机构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改程序;
应该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具备的条件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幼儿园申报条件有什么
1、幼儿园申报条件如下:
(1)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2)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3)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
(4)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5)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6)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创立幼儿园需要什么资料
创立幼儿园需要以下材料:
1、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幼儿园园长、教师、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及健康证明书;
3、联合办园协议书;
4、房产和场地证明;
5、幼儿园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6、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饰装修,用途变更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开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审查登记表、食品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8、社区或街道证明;
9、幼儿园章程及理事会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